發佈日期 :
2025-12-1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2-11
一、依據高雄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
理。
二、本市選手、教練於114年參加全國單項運動競賽符合本辦法
獎助資格者,請於受理期間「115年1月12日起至115年1月
30日止」提出申請。未於所定期間或逾期提出申請者,視
為放棄申請獎助金之權利(依據本辦法第11、12、14條規
定辦理)。
三、本辦法第3條規定「全國單項運動競賽:指...並經前一屆
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或經前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
運動會...」、第6條第2項規定「...全國單項運動競賽,
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爰114年全國單項運動競賽申請
案件,以「112年全國運動會、113年全民運動會及113年全
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列為正式競賽項目者為據,並以
本局所公告「114年全國單項運動競賽指定盃賽」為限。其
餘相關資格條件,請參閱本辦法規定。
四、本局將於115年7月15日假本局網站公告核定結果,申請人
倘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於審查結果公告次日起30日內
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