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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 : 2025-03-2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3-28
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14年3月26日高市衛食字第11433051101號函辦理。
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者,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分別裁處至少新臺幣4萬元及60萬元,合先敘明。
三、檢送「宣稱醫療效能罰很大」圖卡及臉書貼文(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Bj9HgX6eV/?mibextid=wwXIfr),有關食品標示、宣傳、廣告,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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