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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為維護食品衛生安全,請辦理相關活動時,轉知參與食品業者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

發佈日期 : 2025-04-0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4-08
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14年3月31日高市衛食字第11433459300號函辦理。
二、有鑒於近年食安事件頻傳及疑似食品中毒通報案件數增加,尤以手部(手套)、環境與器具受污染致食品中毒為常見原因,爰請貴校主辦各項節慶、集會等活動時,請簽約食品業者落實環境清消作業,維護食品安全並預防食品中毒案件發生。
三、另請轉知市集攤商及活動設攤食品廠商應遵循以下事項,共同維護餐飲衛生安全及消費者資訊透明,避免違規事件: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規定:
1、第1項: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2、第3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二)依食安法第22條至第28條規定以中文及通用符號完整食品標示,以利消費者作為選購食品之參考,欲瞭解更多食品
標示相關資訊,可逕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s://www.foodlabel.org.tw/FdaFrontEndApp)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kcg.gov.tw/Content_List.aspx?n=9DF844BC2089D2FD)食品衛生科之食品法令規章專區查詢。
(三)依食安法第13條規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險。
四、檢附餐飲業者自主管理表、衛教清消單張、食品業者登錄宣導單張、產品責任險宣導單張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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