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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有關設籍臺北市之低收入戶學生申請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餐費補助案

發佈日期 : 2025-08-1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8-19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8月11日北市教體字第11430868142號函辦理。
二、旨揭餐費補助對象、額度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且持有本市「低收入戶證明」,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含夜間部或進修學校),並於法定修業年限內實際到校上課學生;就讀夜間部或補校者須為民國95年8月30日以後出生之學生。
(二)補助額度:採定額補助,每餐新臺幣(以下同)65元計,每名學生補助金額總計為6,435元(65元*99日)。
(三)申請方式:由學生填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餐費補助申請表」後送交學校審查,學校審查符合補助規定者,於114年10月15日前製作補助學生印領清冊,併各生申請表與學校正式收據免備文逕送本局體衛科複審、撥款及核銷。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日校及夜補校印領清冊及申請表格式不同,請正確使用;校內併有日校及夜補校者,請分別製作印領清冊及學校正式收據。
(二)學生應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正常上課;未正常到校上課或休學者,應繳回本補助款。
(三)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主副食費、伙食費之補助或減免者(例如縣市之午餐費減免、教育部原住民學生主副食費補助等),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
(四)學期中社會局新核定或轉入之低收入戶及新增突遭變故經濟困難學生,得補辦申請。
(五)為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家庭負擔,請學校直接扣抵學生應繳費用,或先行發放補助款,不得先向學生收取費用。
(六)印領清冊簽收方式: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略以,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如透過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轉帳撥付者,得附匯款證明作為支出憑證,免附受領人簽收之領據或清冊。
(七)請於學期結束2週內移回補助結餘款,匯款時請註明案名及子目代號(核定後另函)。
四、旨案114學年度第1學期非本市高中職及高中職夜補校學生餐費補助一覽表(含申請表、補助學生印領清冊、學生領據等)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doe.gov.taipei)/科室業務/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學校午餐相關業務/清寒午餐補助下載;倘有補助相關疑問,請逕洽承辦人員陳小姐(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95、電子信箱:cg7847@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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