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9 日高市教健字第 10532982900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4 日高市教健字第 10734172800 號函修正第 3 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年 26 日高市教健字第 10938267700 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成及運作,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擬定年度午餐供應與午餐教育及食育計畫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擬定午餐供應模式與採購方式訂定之意見。
(三)學校午餐委外辦理契約及罰則執行之議定。 (四)評估與訂定學校午餐收費費用。
(五)審查學校年度結束綜合報告及滿意度調查。
(六)督促校園食材登錄平臺每日上線率與正確率。 (七)學校午餐其他相關事項之議定。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午餐執行秘書、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兼任之。
前項組織成員中,現任家長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學生代表為一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產生方式由各校定之。
四、二校以上聯合供餐,應由供餐學校與被供餐學校組成「聯合供餐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由供餐學校校長兼任召集人;其他委員由供餐學校及被供餐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推派產生,每校人數相等。
五、本會及聯合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六、本會及聯合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七、本會及聯合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 八、本會及聯合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
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九、本會及聯合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人員及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並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十、本會行政事宜及聯合會會務工作由午餐執行秘書辦理;聯合會會務工作以各校輪流辦理為原則。
十一、本會及聯合會對外行文,以發文學校名義行之。十二、本會及聯合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及聯合會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十四、高雄市主管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