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101年12月13日導師會報審議通過
102年1月15日學生事務暨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2年1月18日期末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1月2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03年1月2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07年1月19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08年01月18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13年6月28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第1條 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本校教師聘約第七條及部頒「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為增進導師輔導功能,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以學生權益為中心,力求選聘制度完善,以遴選出適合之教師擔任導師。
第3條 本校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各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中遴聘兼任;已兼職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宜再兼任導師。
第4條 導師任期以帶班三年畢業為原則,遇擔任導師者,因個人因素無法兼任時,由當事人提出書面報告,經校長核可後始得免兼。
第5條 本校導師遴聘由導師遴選委員會就教師之主、客觀條件,依實審議,以推薦適合之導師人選供校長參考聘任。
導師遴選委員會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訓育組長、教師會代表一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及本校資深導師代表三人組成,委員會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學務主任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前項之資深導師,指在本校擔任導師累計滿6年(含)以上者,由本校專任教師票選之。
導師遴選委員會於審議教師暫不適合擔任導師個案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採無計名投票,經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二分之一委員通過,始得為之。
導師遴選委員會於審議暫不適合擔任導師個案時,得附帶決議由行政單位提供其導師知能學習課程之協助。
教師經導師遴選委員會審議暫不適合擔任導師而不服者,當事人得提出申復,由校長裁決之。
第6條 本校導師積分採兼職積點制,兼職積點計算方式為:
兼職積點=兼職年數(兼任日、夜導師或行政職務年資)÷在校實際服務年資
前項所稱行政職務指擔任各處室主任、秘書、各處室組長、各科主任、資訊執秘、綜高增設之主任與組長。
前項各款之職務,同學年度任滿一學期以上、未滿一年者,年資折半計算。
同學年度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導師者,除採計兼行政職務年資外,併加計導師年資之半額。
教師對積點採計有疑義時,得提出申請,由導師遴選委員會審議之。
第7條 導師遴選以教師自願者優先。自願者不足時,依兼職積點比序,積點低者應先擔任導師;積點相同時,以任職本校年資高者優先選擇,若年資仍相同時,由學務主任協商決定之。
依前項自願或經積點比序,於當年度擔任導師者,職業類科班級以該科教師優先聘任;普通科(體育班)導師以體育科教師優先聘任;服務科導師及資源班導師以特教老師優先聘任;特教老師僅輪流擔任特教班導師或資源班導師,輔導教師須擔任年級輔導工作,依學生輔導法,不能擔任導師,故不列入積點比序。
第8條 經積點比序,當年度應擔任導師者,得自行協調未列於該年度導師名單內之教師代為擔任導師,惟人選須送導師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聘任之。其導師積點依實際兼任狀況記錄之。
第9條 導師之遴聘,由學務主任商請科主任或學科召集人協助協商該科自願擔任導師名單,供學務處提請導師遴選委員會審議。
第10條 導師因故請假時得覓妥「職務代理人」,由未兼職務之專任教師擔任。惟實習教師不得代理導師職務。代理導師人員須協助輔導該班學生,並於代理期間依實核發導師費。
第11條 具下列資格者,得提出免兼任導師之申請,
1. 連續兼任導師6年者(日、夜間併計),得免兼任導師1 年。
2. 連續兼任行政職務2年(含)以上卸任者,得免兼任導師 1 年。
3. 有特殊狀況無法擔任導師者,檢附相關證明,經校長核可後,得免兼任導師 1 年。
已列為免兼任導師者,如因聘任導師名額不足時,或任課班級有需要聘任代理導師時,仍得視需要聘任之。
第12條 因特殊狀況提出申請免兼任導師並經校長核淮者,各處室應就其當年度表現,落實平時考核,由教務處提送該學年度成績考核會參酌。
經導師遴選委員會審議為暫不適合擔任導師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有附帶決議須完成導師知能學習而未完成者,仍得提送該學年度成績考核會。
第13條 本校教師均有義務協助學務處進行導師積點統計,學務處得要求教師檢附歷年兼職證明,以供查核。
第14條 導師如在學期中被判定為「不適任教師」者,解除導師職務,其遺缺另行遴聘。
導師職責概要
第15條 依學校教育目標,配合各處室訂定之校務工作計畫及年度重點工作,擬訂『學期班級經營重點工作計畫』轉知學生及家長。
第16條 導師對於有關班級之教育活動,應負起輔導與管教之責任。
第17條 為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導師須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導引學生身心成長,激發個人潛能,使學生均能適性發展。
第18條 導師對於學生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視實際需要對學生進行家庭訪問或聯繫,並將訪問或聯繫情形,詳實記錄。
第19條 本諸發展重於預防,預防重於治療的教育理念,導師應隨時與有關任課教師,及各相關單位保持聯繫,增進對學生之瞭解,並於必要時做好轉介工作,共同輔導,以建立學生正確之價值觀,促進健全人格發展。
第20條 導師應充分利用適當時間,召集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戶外教學活動、聯誼活動等團體生活輔導。
第21條 導師應針對學生特質施予適當的個別輔導,並針對學生缺失輔導改進,如發現學生有特殊情事,應及時反應學生事務處或輔導處,配合處理並通知家長。
第22條 導師應協辦每學期之「親師懇談會」,並協助選舉全校家長會委員之班級家長代表 1至3名。
第23條 導師應出席各有關學生事務會議及導師會議,並執行會議之決議事項。
第24條 導師應善盡教育人員法定通報之職責,遇相關情事須依規定及時通報處理、轉介。
第25條 詳細工作內容,請依循本校「導師工作細則」辦理。
學校、家長、及社會支持機制
第26條 學生事務處須定期召開全校性導師會議,討論導師工作實施情況。
第27條 輔導處須建立學生輔導專線及網路系統,提供導師諮詢及轉介服務。
第28條 本校所建置學生、學生家長及民眾回饋意見管道如下:
1.本校於每學期初辦理「親師懇談會」,家長與導師可面對面溝通。
2.學生可透過班會將其意見填寫在《班會記錄本》中,陳報學校。
3.導師須提供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予學生及家長,以利溝通。
4.學生、家長、民眾遇有公開事務亦可以電子信箱向校長反應。
5.本校網站提供本校地址、電話、各處室分機號碼供學生、家長、民眾聯絡。
第29條 輔導處提供每月精神科醫生駐校服務時段,供教師、家長及學生諮詢。
第30條 導師班級內若有關於「親—師—生」之問題,必要時得請本校相關業務單位、家長會或教師會提供協助。
第31條 教師遇有心理問題或法律問題(包含:民刑事糾紛、訴訟程序及因公涉訟補助等)需要諮詢,可逕洽「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高雄市政府員工協助方案(EAP)、教師工會」尋求協助。
第32條 教師遇有教導學生或個人心理問題,可利用「1980張老師專線」、「1995生命線」或「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尋求協助。
導師知能增長與親師溝通平台建置機制
第33條 導師應參加學生事務處辦理之導師研習活動。
第34條 輔導處定期辦理「輔導與特教知能研習」、「認輔教師專業知能研習」供導師進修。
第35條 學校建置「行政e化部落格」及「教職員工數位歷程檔」網頁,供親、師、生三方溝通。
績優導師獎勵機制
第36條 教師擔任導師工作,表現優異者,學校宜於每學期結束時,由學生事務處列舉事實報請校長敘獎。
第37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