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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中正高工進修部學生請假規定

發佈日期 : 2022-09-2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9-27
高雄市立中正高工進修部學生請假規定

第 1 條 依據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5A號令訂定發布「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9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定以本校進修部及實用技能學程學生為適用範圍。
第 3 條 學生請假,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
第 4 條 一般規定:
一、每節上課鐘響,學生未依規定到課,十分鐘內者以遲到記錄,十分鐘以上者以曠課記錄。
二、學生在上課及各項學校活動期間,未經准假無故缺席或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流程者,以曠課記錄。
三、學生按本規定完成請假手續後,生輔組依請假類別登記為德行評量紀錄,並提供缺曠明細表供學生查詢,如同學於每週公告之缺曠明細表中發現有誤,須於公告日起 7 日內檢附證明向生輔組申請更正。
四、公假及符合請假規定日數之婚假、娩假、流產假、喪假均不列入德行評量出缺席紀錄。
五、學生除公假及不列入德行評量出缺席紀錄之假別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 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 5 條 不同假別之規定:
一、公假:公假以執行學校公務或教育活動為限。
(一)應於預定請假日前完成請假流程,不得於學校公務或教育活動結束後補請。
(二)請公假應填寫公假單,不須填寫學生請假卡。
二、事假:
(一)應於預定請假日前完成請假流程。
(二)如非預定事件之事假,得於事發後申請,但應先由家長(年滿22歲者不在此限)告知導師或生輔組,並於返校當日起7日內(含假日)完成請假流程。
(三)事假3日(含)以上者、應檢附家長(年滿22歲者不在此限)、公司或相關證明。
三、病假:
(一)應於請假當日由家長(年滿22歲者不在此限)告知導師或生輔組,並於返校當日起7日內(含假日)完成請假流程。
(二)2日(含)以下病假應檢附衛生單位登記有案合法之公(私)立醫院及診所之收據。
(三)3日(含)以上病假應檢附衛生單位登記有案合法之公(私)立醫院及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四、婚假:
(一)婚假以7日為限,一次申請,超出部分以事假記錄,應於結婚之日前完成請假流程。
(二)婚假以學生本人結婚為限,應檢附結婚登記時間證明。
五、產前假:
(一)產前假以8日為限,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於分娩後,超出部分以事假記錄,應於預定請假日前完成請假流程。
(二)產前假應檢附衛生單位登記有案合法之公(私)立醫院及診所開立之證明。
六、娩假:
(一)娩假以30日為限,自分娩之日起一次申請, 超出部分以事假記錄。娩假應於分娩後由家長(年滿22歲者不在此限)告知導師或生輔組,並於返校當日起7日內(含假日)完成請假流程。
(二)娩假應檢附衛生單位登記有案合法之公(私)立醫院及診所開立之證明。
七、陪產假:
(一)陪產假併入事假記錄,應於請假當日告知導師或生輔組,並於返校當日起7日內(含假日)完成請假流程。
(二)陪產假以學生本人之配偶生產為限,應檢附衛生單位登記有案合法之公(私)立醫院及診所開立之證明。
八、流產假:
(一)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流產假以30日為限;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流產假以21日為限;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流產假以14日為限。
(二)流產假應自流產日起一次申請,應於請假當日告知導師或生輔組,並於返校當日起7日內(含假日)完成請假流程。
(三)流產假應檢附衛生單位登記有案合法之公(私)立醫院及診所開立之證明。
九、育嬰假:
(一)育嬰假併入事假記錄,應於預定請假日前完成請假流程。
(二)如非預定申請之育嬰假,得於事後申請,但應先告知導師或生輔組,並於返校當日起7日內(含假日)完成請假流程。
十、生理假:
(一)生理假每月以1日為限,超出部分以病假記錄。應於請假當日由家長(年滿22歲者不在此限)告知導師或生輔組,並於返校當日起7日內(含假日)完成請假流程。
(二)1日(含)以下生理假不必檢附證明。
(三)2日以上生理假應檢附家長(年滿22歲者不在此限)證明或衛生單位登記有案合法之公(私)立醫院及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十一、喪假:
(一)學生得因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喪亡申請喪假,以7日為限,得分次申請,應於預定請假日前完成請假流程。
(二)如非預定喪禮流程之喪假,得於事發後申請,但應先告知導師或生輔組,並於返校當日起7日內(含假日)完成請假流程。
(三)喪假應檢附喪事證明。
第 6 條 核假權責:
一、請假3(含)以內者,應經由導師簽核,再經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之。
二、請假4到6日者,應經由導師、生活輔導組長簽核後呈進修部主任核准之。
三、請假7日以上者,應經由導師、生活輔導組長及進修部主任簽核後,呈校長核准之。
第 7 條 請假流程:
領取假卡->家長簽章->導師簽章->生輔組簽章
第 8 條 臨時外出:
一、學生到校後,於放學前不得離校。如因特殊事情必須外出時,應填寫臨時外出單申請外出,經生輔組核准後始可離校。未經核准離校,除以曠課登記外,並依學生獎懲規定懲處。
二、臨時外出單須由導師或申請外出當節授課教師簽核,再到生輔組辦理申請。
三、因臨時外出所產生之曠課,應於於返校當日起7日內(含假日)檢附臨時外出單完成請假流程。
第 9 條 學生請假卡由學校印發,同學應妥為保存不得毀損或隨便塗改,遺失者警告乙次。
第 10條 不得冒用或偽造家長、師長之印章與簽名,如經發現除按校規懲處外,亦可保留訴請法律途徑之權利。
第 11條 本規定經校規修訂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或補充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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