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局113年10月份校安通報交通意外事件分析報告。
說明:
一、113年10月交通意外案件統計分析,交通工具以「自行車」最多計26件,「機車」次之計17件;車禍型態以「自摔(撞)」最多計23件、「與他人擦撞」次之計20件。另有學生騎機車無照駕駛計8件。
二、依據本市近期A1交通事故樣態,請各校加強宣導以下事項:
(一)機車附載乘客安全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
1. 機車種類:
(1) 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排氣量50~250cc)、大型重型 機車(排氣量>250cc)。
(2) 輕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排氣量≦50cc)、小型輕型機 車(電動機車馬力<1.34、行駛速率≦45公里/小時)
2. 附載乘客規定:
(1) 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 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1人。
(2) 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 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3. 戴安全帽:
(1) 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 用之安全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 有商品檢驗標識。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 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2)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 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 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3) 請向家長宣導騎機車載孩童上下學,務必讓小孩戴好安 全帽,保護頭部安全,避免在事故碰撞時受到重創。
(二)自行車騎乘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125條):
1. 自行車種類:
(1) 腳踏自行車。
(2) 電動輔助自行車-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 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 公里以下,且車重在 40 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3) 微型電動二輪車-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 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 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2. 附載乘客規定: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但腳踏自行車或電 動輔助自行車依規定附載1名幼童者,不在此限。
3. 行駛規則:
(1) 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 停之距離;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 全之距離。
(2) 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3) 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 誌之規定行駛。
(4) 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 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 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 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5) 自行車屬於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應讓 行人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