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項目:1.原住民、2.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3.軍公教遺族、4.(中)低收入戶子女、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1~3項已辦妥減免者無須再重新申請,4、5項每年需重新申請。)
二、申請各項減免日期:即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星期一)前。
三、申請方式:
申請1~3項減免:新申請者請檢附應備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申請4、5項減免:每年需重新申請,新申請及資格有延續者皆請檢附應備文件至學務處訓育組申請。
四、應備文件:
1.原住民:(1)減免學雜費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 (3)學生本人土地銀行存簿影本。
2.身心障礙學生:(1)減免學雜費申請書 (2)財稅查調申請書 (3)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如無,請檢附鑑定證明)。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1)減免學雜費申請書 (2)財稅查調申請書 (3)家長身心障礙手冊 (4)戶口名簿影本。
3.軍公教遺族:(1)減免學雜費申請書 (2)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3)戶口名簿影本 (4)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文影本及其所有附件影本(如核卹資料表、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 (5)學生本人土地銀行存簿影本。
4.區公所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1)減免學雜費申請書 (2)區公所核發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有效年度為114年)(3)本人身分證。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1)減免學雜費申請書 (2)戶口名簿 (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證明文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