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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重申落實「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及「學校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

發佈日期 : 2025-12-22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2-22
一、依據本局114年9月18日召開資通安全小組會議決議暨114年2月6日高市教資字第11430808900號函(諒達)辦理。

二、為避免個人資料外洩疑慮並維護資訊安全,學校相關網站如非使用本局教育網路中心(下稱教網中心)所提供之班級網站(class.kh.edu.tw)或行政網站(https://affairs.kh.edu.tw/)系統者,請務必依學校使用個人資料指引訂定校內相關作業流程規定,提高資安相關防護,並定期盤點系統網站維護情形。

三、另依學校使用個人資料指引第3點規定:「學校為特定目的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如Google表單、Microsoft Forms等問卷調查服務,YouTube等影音平台等)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者,應注意下列事項:.....(七)應訂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並於期限或業務終止後將蒐集之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避免個人資料外洩。」,倘個人資料上傳至網站使用者,應於所定期限或教學評量等完成後於時限內下架,並擇日將該網站關閉,以確保個人資料安全使用。

四、鑒於學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台(如Youtube等)上傳作業時,可能因權限管理不當導致權利受到侵害,倘學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台請學生上傳作業者,應依旨揭指引規定落實帳號及權限管理,並依學校所定相關作業流程規定辦理,以保護教職員、學生及家長之權益。

五、綜上,請學校應加強宣導學生使用數位平臺之相關知能及素養,如須注意隱私、分享等相關設定,俾降低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之使用行為風險;此外,教師使用數位平臺進行教學活動時,倘蒐集之學生作業或報告內含個資或隱私資訊者(如學生影音資料等),應妥為保管及注意使用權限,並於課程結束後進行適當處置。

六、另提醒教職員工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1條第3項本文: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爰學校相關教學作業或報告等應於所定期限或教學評量等完成後立即刪除並下架,並確保離線備份皆已刪除;另學校使用含有個人資料之網站,應主動及於任務完成後於時限內下架,並擇日將該網站關閉。

(二)依個資法第16條序文本文:「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爰學校蒐集所必要之個人資料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依個資法第28條第1項本文:「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學校應注意當事人影片(如上傳個人資料至網站等)或其他個人資料是否正當使用及留存,以避免違反個資法之規定。

七、檢附「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及「學校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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