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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詐騙防制專區─宣導素材」

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go.edu.tw/home/%E9%A6%96%E9%A0%813

近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籲請學生提高警覺,如遭遇類此情形,應向學校反映並盡快向警方報案。教育部詐騙防制專區為宣導教材公版,歡迎全校師生運用。

【自我安全防護】
(一)、上學勿單獨太早到校,放學不要太晚離開校園,務必儘量結伴同行或由家人陪同,絕不行經漆黑小巷或人煙罕至的地方及進出危險場所。
(二)、配合學校作息時間,課餘時,避免單獨留在教室,不單獨上廁所,避免單獨到校園偏僻的死角,確維自身安全。
(三)、在校遇陌生人或可疑人物,應立即通知師長。
(四)、遇陌生人問路,可熱心告知,但不必親自引導前往,都應隨時注意自身安全,切勿聽信他的要求,繳交金錢或接受他的要求離校。
(五)、在校外發現陌生人跟隨,應儘速跑至人較多的地方或周邊最近便利商店,並大聲喊叫,吸引其他人的注意,尋求協助。

【校園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一、行政罰: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二、民事:1.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2.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三、刑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線:1953】
◎被霸凌者:請先理解,這不是你的錯
◎旁觀者:不做劊子手,立即通報師長
◎師長與爸媽:從關注團體中的「微排擠」開始